《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Project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于今年3月13日发布,5月1日实施,全文强条。本文是对规范全文的学习笔记。其中引用规范原文部分用了黑色,个人笔记部分用了灰色。新规范正文部分相较旧规范有明显改变的部分在文中用粗体标出,改变会带来较大影响的条目在文中用黄色标注,引用旧规范不再适用的部分用了浅灰色背景,方便快速阅读和理解变化重点。笔记中尽量完整地引用了旧规范与新规范对比,并注明了条目编号,方便快速查找。推荐非建筑学专业背景的读者不必逐字逐句阅读,而是直接跳到自己感兴趣的部分选读。由于内容较多,个人研究范围有限,难免有疏漏或理解不到位的地方,欢迎评论留言指正或参与讨论。笔记:距上一部住宅类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发布时隔14年。从标题来看,旧规范是自下而上的设计规范,针对具体的住宅楼,英文标题也用了复数;新规范是自上而下的总体控制,强调整个住宅项目类别,英文标题用了单数。
前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笔记:新版《住宅项目规范》是工程建设标准系统升级的一部分,与时俱进。近年来开始用全文强条取代分散的强条,使得强条更加清晰。在关键位置实现把控,对内部建设方便管理,对贸易伙伴国方便实现标准互认和版权互换。在人工智能的时代完善建筑规范系统的建设,相当于布局建筑设计规范的语料库与规则边界,为参数化户型设计和智能审图系统等提供基础依据,这部分工作越早落实越容易实现智能化转型。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则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对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笔记:“项目规范”和“通用规范”两类规范的概念。这是两种不同的分类方式。项目规范以特定的建筑功能类型为分类基础(如住宅、商业、学校、医院等),通用规范以不同建筑功能类型共通的原理和技术模块为分类基础(如民用、防火、无障碍、混凝土等)。《住宅项目规范》属于住宅功能的项目规范。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自身是否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益、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笔记:五大要素指标: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关键技术措施。2025年新版《住宅项目规范》相当于建筑界的国家级品控手册。建筑设计在成为房地产市场的商品之前,首先是国家把控质量的基础性产品。强制性规范体系有其完整的迭代系统,以确保建设项目适应当下科技发展水平和社科研究成果所构成的知识体系要求。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利益和公益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设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项目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要求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笔记: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与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用范围。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文强条,对于新建项目必须实施,是保障各种底线的核心标准。对于改造项目在确实不具备条件时至少不应低于原建设时期的规范要求。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非强条,有些具备当地具体环境特点,可补充通用性细节,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合使用,是坚持“管放结合”原则。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笔记:当规范标准冲突时以新版强条为准。
1 总 则
1.0.1为促进住宅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制定本规范。笔记:编制目的。
1.0.2城镇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笔记:适用范围。
1.0.3住宅项目建设应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目标,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经济合理,安全耐久; 2以人为本,健康舒适; 3因地制宜,绿色低碳; 4科技赋能,智慧便利。笔记:相对于旧版规范的导向是安全、卫生、适用、经济,以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等,新版规范的目标导向比旧版规范更加强调以人为本和考虑全方位具体条件。旧规范整体导向是使建筑在各方面合理可靠且不给环境带来问题,而新规范除此之外还多了主动建设更好生活的意味。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笔记:落实判断责任主体,为未提及的创新可能性提供拓展判定余地,保留弹性空间。
1.0.5违反本规范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笔记:违规后果。
2 基 本 规 定
2.1 规模与布局
2.1.1住宅项目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和配套条件等,经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后合理确定。笔记:应先从宏观规划层面全面调研分析综合考虑。
2.1.2住宅项目应包括一栋或多栋住宅建筑。住宅项目较大时,应以城镇道路划分形成若干居住街坊。笔记:在建筑项目规模较大时,要有规划层面的思维方式。针对具体项目的尺度设计项目内部的道路,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设计规划级别的城镇道路。建筑师的手笔容易固化在基地内部道路的尺度,还是应该先从城市设计的角度考虑,敢于主动介入城市设计尺度。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适当考虑为城市提供缓解交通压力的条件。
2.1.3住宅项目应以满足居住需求为目的,合理布局住宅建筑、工程设施及管线、场地和配套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应由一个或多个供家庭居住使用的独立空间组成。 2工程设施及管线应包括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供电系统及设备、通信和有线广播电视等智能化系统及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采暖地区尚应有供暖系统及设备;有燃气供应的地区尚应有燃气系统及设备。 3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非机动车停车场所等。 4配套设施应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等。笔记:明确住宅建筑的目的,房子是给人住的,需要基础的独立空间及各种与生活相关的配套。住宅项目不是单一功能的居住建筑集合,而是生活在一起的人类聚居复杂系统。设计的着眼点不是孤立的住宅,而是特定规模的人类聚居生存环境。那不是孤立的钢筋混凝土,而是适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活空间。
2.1.4住宅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地质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笔记:应考虑具体环境条件。
2.2 建 设 要 求
2.2.1住宅项目不应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选址建设,且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笔记:选址原则,不在有风险的地段选址。本条继承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3.0.2 中的第1、2款。相比旧规范把各类场地负面条件放在同一条下进行规定,2025新强条的选址原则把场地安全隐患风险和受污染影响分开来写,更加明确和细化了环境负面条件的分类。
2.2.2住宅项目建设应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和空间。笔记:充分发挥土地的价值。
2.2.3住宅项目应满足无障碍设计原则。笔记:无障碍设计对于住宅项目是必然的需求。本条继承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3.0.3的规定,且表述比旧版更加简短明确,并在条文中具体细化了该原则。
2.2.4住宅项目中的园林小品、围墙等附属设施应采取防坍塌、防坠落、防风揭等安全措施。笔记:充分考虑建筑项目中非主体建筑的安全隐患。
2.2.5住宅建筑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笔记:明确分户界限,套内基本功能空间则可能有重叠。本条是《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被废止的5.1.1的改良版。其中“起居室(厅)”的称谓改为了“起居室”。这大概是出于简洁高效的考虑。起居室已被广泛认知为住宅标准套型中的核心模块,没必要再在括号里强调起居室是厅。在翻译时基础模块也更加通用,起居室是 living room 而不是 living hall。虽然它在套内空间里没有被户内门分隔为一个封闭独立的房间,但仍属于私密的户内空间。定义清晰,无需冗述。
2.2.6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2.2.6的规定,在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表2.2.6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
笔记:2011版《住宅设计规范》中没有做出如此细致的规定。《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中3.3.3条规定:普通房屋和构筑物的建筑结构使用年限为50年,易于替换的建筑结构使用年限为25年。2019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3.2.1中也以50年为普通建筑和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住宅项目属于普通建筑,而使用超过50年的建筑该如何维护也许是需要进一步落实的。
2.2.7住宅建筑应满足居住所需的通风、日照、采光、隔声、防水、防潮、保温、隔热等性能要求。笔记:保障基本物理环境需求。
2.2.8住宅建筑及其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笔记:保障电力和水的基础供给。
2.2.9住宅建筑外窗、外墙装饰、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应安装牢固,不应脱落、坠落。笔记:应考虑预防建筑外表面构件的安全隐患。
2.2.10住宅建筑应提供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与条件。笔记:对疏散设计的规定。防火分区设计、防烟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疏散宽度、疏散距离、安全指示灯、疏散照明、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消防给水、室内消火栓、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系统等。
2.2.11住宅建筑应具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并应在火灾时维持结构的稳定性。笔记:从设计上把火灾意外限制在更小范围,防止更大范围遭受损失。防火卷帘、防火墙等防火分隔、可自动关闭的防火门、窗,材料的耐火极限、与易燃易爆空间或管道的隔离等。
2.2.12住宅建筑应具备与建筑高度相适应的灭火救援条件。笔记:强调了与建筑高度相适应的灭火救援条件,需要考虑不同高度建筑的设计需求不同。需要参考防火规范等具体考虑消防电梯、高层分段供水、避难层、防烟楼梯间、智能报警及联动系统、住区内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和回车场地、消防车转弯半径等细节。
2.2.13装配式住宅建筑的结构构件和部件部品应符合通用性要求。笔记:保证装配式构件的通用性才能发挥其模块化的优势。
2.3 使 用 要 求
2.3.1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笔记:本条主要针对住宅配套公共设施违规使用的乱象。由于公共配套设施不属于私人财产,因此管理很容易出现漏洞。常见的违规现象是将公共配套设施改造为各种对外盈利的空间,或是占用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违规搭建等。这类做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有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2.3.2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公共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笔记:本条是对住宅建筑内部公共区域乱象的规定。
2.3.3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和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笔记:本条是针对建筑主体设计违规私自改造的规定。
2.3.4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笔记:本条是对违规私自改造建筑抗震设计的规定。
2.3.5住宅项目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笔记:本条是对违规改造住宅基础设施管线系统的规定。
2.3.6住宅项目的公共空间和场地、公共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公共设备和设施正常运行。笔记:住宅项目设计把控好了,仍要对使用加以把控,才能保证设计真的可以发挥。
2.3.7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笔记:有些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被违规搭建,这种场地可能在关键时刻有安全隐患。有些消防疏散楼梯间为了方便管理而被上了锁,这些在意外发生的时候都是安全隐患。
2.3.8住宅建筑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笔记:设计荷载有其计算值,违规堆放可能导致安全隐患。
3 居住环境
3.1 空 间 环 境
3.1.1住宅项目应为居民提供宜居的居住生活环境,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3.1.1-1 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
笔记:本条是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4.0.2的数据的继承和发展。由于本版新规4.1.2条将住宅层高最小值从原来的2.8m提升到了3.0m,因此高层I类的层数范围由旧规范中的(10~18层)变为了(10~17层),高层II类的层数范围由旧规范中的(19~26层)变为了(18~26层)。由于建筑高度需要算到女儿墙顶,因此54m高在新规下最多做到17层。值得注意的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中的“高层I类”和“高层II类”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一类高层”和“二类高层”不是同一个概念,防火规范中“一类高层”才是高度大于54m的那个分类,需要防止混淆。对于居住区规范来说,高层I类是国内主流消防云梯车能有效救援的那个;对于防火规范来说,一类高层是着火可能发生更重大损失更需要加强保护的那个。表格中的其它数据沿用了旧版规范中的数值。气候区划图需要熟,对表才能高效理解。表格气候区划分类的三大类,依次是从冷到暖的严寒地区(I、VII)、寒冷地区(II、VI)和夏热主导地区(III、VI、V)。由表可见不同气候区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标准不同。表格中对于不同气候区的建筑高度最大值控制是相同的,大约是因为这个年代的能耗已经不只是冬季采暖的能耗,还有夏季空调的能耗,冷暖地区都面临着不同方向的能耗问题。而基于地质条件和最大风力种类的区别并不能在大的气候区划中体现,还需要基于具体的地方规范来判断地震区、北方西伯利亚强风区和南方沿海台风区等的区别,所以在总体强条规范中没有体现气候区对建筑高度控制影响的差异。建筑高度限制一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最大值控制指标都是随着气候区温度升高而增大,也就是越暖和的地方允许建筑设计越密集,容纳越多的人口。这背后应该主要是太阳高度角的影响,北半球越冷的地区太阳斜射程度越强,需要增大间距以实现自然采光,冬季有利于自然融雪。绿地率对于高层和多层项目来说,在不同的气候区要求的最低值是相同的。此类较高开发强度的项目基地,在保证必要的道路交通面积、地面停车场和必要缓冲空间以后,非建筑基底面积部分能剩下的面积并不富裕。不论在什么气候区,在保证开发强度的前提下能做到不折不扣的35%,30%的绿地率,已经是需要仔细推敲和节约用地了,气候变化不是影响绿地率的主要矛盾,有限基地面积下对开发强度和配套交通面积的保障才是。低层建筑对绿地率的要求随着气候变暖而减少,也就是越冷的地方低层建筑需要保障的绿地越多,这大概是寒冷主导地区需要为了气候的缺陷留出余量。植被对于寒冷环境具有改善小气候、防风固沙、促进生态平衡、缓解心理压力等多方面的调节和缓冲作用。住宅最大高度控制在80米,也就是说国内不允许有超高层住宅。这大概是因为超高层设计需要投入的多方面成本及带来的运营维护负担和风险防控问题与其能带来的收益不成比例,所以不鼓励。
表3.1.1-2 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
笔记:沿用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4.0.3的数据。人均住宅用地面积在越寒冷的地区越大。北方严寒地区就像是北半球的郊区,地广人稀。
3.1.2住宅建筑间距应按表 3.1.2 规定的日照标准进行控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 1h。
表 3.1.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外地坪 0.9m 高的外墙位置笔记:沿用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4.0.9的数据。I、II、III、VII气候区可统称为冬冷主导气候区,以冬季气温最低的大寒日(1月20日左右)为测算基准,而不是太阳高度角最不利时的冬至日(12月22日左右),保障冬天最冷时候的日照时长。V、VI气候区主要是日照资源更加丰富的西部中高海拔区,以太阳高度角最不利的冬至日(12月22日左右)来测算日照时长。南方夏热冬暖IV气候区大寒日和冬至日都要测算。
3.2 场 地
3.2.1住宅项目的场地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声环境和光环境质量要求; 2存在土壤污染的地段,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3场地设计应满足应急疏散要求。笔记:场地安全基础。避免各种物理、化学污染,且具备疏散逃生条件。条款第1款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3.0.2中第3款的基础上追加了管理要求。不止是应采取防护措施,还应达到居住用地声环境和光环境质量要求。条款第2款继承了旧规范3.0.2中第4款。条款第3款增加了场地设计应满足应急疏散的要求。把不能满足疏散要求的场地条件视为一种安全风险,是更加严谨,也是明确了场地安全性评估的一大目的。这个补充使得场地不再是场地本身,还包括了场地与周边环境的安全连接关系,把更加抽象的交界地带也纳入管理范围内。
3.2.2居住街坊内应设集中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区建设项目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 0.50㎡,旧区改建项目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 0.35㎡; 2集中绿地宽度不应小于 8m; 3集中绿地中,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占比不应小于1/3,并应设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笔记:设置集中绿地的要求。继承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4.0.7的规定及数据,并完善了表达。
3.2.3住宅项目应配建附属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城镇道路系统联通,并应满足急救、消防及运输车辆的通行要求; 2应与住宅项目场地步行出入口、住宅单元出入口、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无障碍联通,并应与城镇道路的人行道联通形成无障碍步行系统; 3步行路面应符合防滑要求。笔记:附属道路设计要求。条款第1款要求道路向宏观要接入城镇交通系统,并考虑各类救援车辆的顺畅使用。条款第2款要求道路微观要接入具体住宅单元门口,并考虑弱势群体的顺畅使用。参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中2.1.1。条款第3款对路面防滑提出要求。参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中2.1.4。
3.2.4住宅项目场地的自然坡度大于8.0%时,应采用台地式布局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地之间应设护坡或挡土墙等支挡结构; 2高度大于2.0m的护坡或挡土墙的上缘与高台地上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3.0m,其下缘与低台地上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2.0m。笔记:大坡度场地的布局规定。自然坡度大于8.0%应采取台地式布局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中都规定过,更系统的是在《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2016中,本版沿用了其中4.0.3的强条数据。条款第1款要求设置护坡或挡土墙等结构保障稳定性。条款第2款继承了4.0.7中的数据要求。为什么护坡或挡土墙与上部建筑的净距控制需要比下部建筑的控制还多1.0m?大概是因为一旦发生滑坡,土体是从上往下滑的。上部建筑面临的风险是旁侧土壤流失导致基础失稳,而下部建筑面临的更多是部分掩埋风险。上部离结构性风险更近,所以留出的余量更大。
3.2.5住宅项目场地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水径流的控制和雨水的资源化利用,并应满足防洪排涝的要求。场地地面排水设计坡度不应小于0.2%。笔记:场地竖向设计要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7.0.4条第7款中规定绿地应结合雨水排放进行设计,并宜采用各种具备调蓄水功能的绿化方式。可具体学习海绵城市相关做法。场地排水坡度0.2%可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中5.3.1条第2款对基地坡度的规定。
3.2.6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外墙面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表3.2.6 住宅建筑外墙面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
注:1 城镇道路的边缘是指道路红线;
2 附属道路的边缘是指路面边线。
笔记:本条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6.0.5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良。新增了“建筑高度大于10m”的适用条件,也就是说三层以下的低层可以获得更灵活的处理空间。将“城市道路”改为“城镇道路”,扩大了适用范围。各项具体数值与旧版保持一致。表格中没有表达旧规范表格中城镇道路和附属道路与“围墙面向道路的最小距离”都不得小于1.5m的规定一栏。一种可能是因为该部分原本执行宽松,现实中内部道路紧贴围墙布置的情况比较常见。但新规范开头并没有提到废止旧规范相应条目6.0.5中的“应符合”,另一种可能是本条仅表达建筑物与道路的关系,没有包括构筑物与道路的关系。注释中删去了附属道路与人行道相关的冗余描述。附属道路本身没有红线,其边缘就是直观可见的路面边缘,与是否设人行道无关。
3.2.7住宅项目室外公共区域夜间照明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表3.2.7规定的限值。
表3.2.7 住宅项目室外公共区域夜间照明限值
注:水平照度的参考平面为地面;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的计算点或测量点高度为1.5m。
笔记:本条是《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0034-2024中5.2.4的相关数据的简化版。与原规范相比,当前版本并没有列举包括门卫及人行、车行出入口的照明限值。可能是考虑到这些区域的照度计算方法不同,分开列举有助于后续落实精细化管理。
3.3 配 套 设 施
3.3.1住宅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和设施服务半径综合确定,并应按所在居住区分级配置标准统筹配套、同步建设。笔记:配套设施应同步建设,以服务人的生活为目标。沿用并完善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3.0.5的中的原则表述。
3.3.2住宅项目应设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垃圾分类收集需求; 2应设置便于识别的标志; 3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具备封闭功能。笔记:把垃圾分类收集纳入必须满足的设计和法律管理范围。
3.3.3住宅项目应设快递箱(柜)或预留安装条件。笔记:与这个年代的实际使用相适应。这个年代很少再用信报箱,而快递柜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扩充,应提前预留合适的安装条件。废除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6.7.1“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的强条。
4 建 筑 空 间
4.1 套 内 空 间
4.1.1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 2兼起居室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m;; 3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1.80m。笔记:本条是《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5.2.1的升级。条款第1款规定了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旧规中规定“单人卧室”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5m;。而新规不再要求“双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m;”,也就是说,不论卧室是单人还是双人,面积下限都是5m;。主卧的面积今后可以更加灵活,对小户型的灵活布置更加友好,也允许大户型的布置增加更多的可能性。条款第2款要求“兼起居室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m;”。相比旧规中“兼起居室的卧室不应小于12m;”缩减了3m;,为设计提供了更灵活的可能性。这类空间常见于小户型或单身公寓,通常将会客与休息功能整合于同一个房间内,因此卧室也兼起居室。条款第3款要求“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1.80m”,是本次新增内容,补足了以往仅规定最小面积、而未限制空间比例的空白。该限制有助于避免出现狭长、压抑的房间形式。特别是一些大户型中常见的佣人房,可能因布局边角化处理而呈现出不利于居住使用的极端形状。新规可视为对所有使用者起居基本尊严的一种制度性保障。本版规范将卧室面积的最小值指标大幅度调低。由于上版规范已将卧室面积下限从更早版本中调低,反映出住宅设计在房间面积控制上的集约化趋势。卧室面积控制指标的下降,有利于住宅设计布置的灵活性,打破原有套型的思维定势。结合电梯部分的新规,可以开发出全新的住宅类产品。另外,对于主要居住空间面积要求的降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冲层高增高带来的开发成本提高,需要在细节上下功夫。复式房型在此次新规的改革中如何发挥优势是值得探索的。
4.1.2新建住宅建筑的层高和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层高不应低于3.00m; 2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局部净高低于2.60m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室内净高不低于2.20m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2; 4厨房、卫生间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笔记:这是本版引起较大关注的改动条目。条款第1款将旧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5.5.1规定住宅层高宜为2.80m升级到不应低于3.00m。条款第2款将旧规5.5.2中规定卧室、起居室(厅)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升级为不应低于2.6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升高到2.20m。条款第3款将旧规5.5.3中对坡屋顶下大部分使用面积的最小净高要求从2.10m升高到2.20m。条款第4款沿用了旧规中5.5.4对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要求,仍为2.20m。新规将住宅层高和主要使用房间的最小高度要求都提升了0.20m。也就是说,同样的建筑限高下,可以做的层数减少了。这一改动,一方面是综合提升空间品质,有利于采光、通风与居住心理舒适度;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为智能家居等系统预留更多吊顶空间,以应对其复杂线路对强弱电隔离、系统模块化布线等方面的需求;再一方面,3.00m这个数字也是一个很友好的整数模数,方便提升各方面计算效率,有利于构造模块化、标准化。2.20m是新规中认为住宅建筑空间较为舒适的最小净高,也是从通则年代就开始使用的对楼梯梯段的净高要求。
4.1.3卧室、起居室和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应合理布置,采取必要的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等措施。笔记:本条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强条6.9.1的继承。卧室和起居室这类主要生活空间为保障人的健康生活,需要自然采光、日照和通风,厨房使用煤气需要通风和泄爆,因此地下室不适合布置。
4.1.4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笔记:本条是《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5.3.1的改良版。旧规范要求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由兼起居室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新版规范统一为不应小于3.5m;。这意味着原来的常规户型厨房面积可以由4m;减小到3.5m;,是更加鼓励集约化和灵活性。
4.1.5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水龙头、案台、灶具、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笔记:本条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5.3.1的优化。比旧版增加了“水龙头”,减少了“热水器”。“水龙头”应该是包含在洗涤池内的,增加“水龙头”可以使给排水专业的交付产品更加明确,确保可以直接使用。减少“热水器”是不再把“热水器”当作厨房的强制性配置模块,考虑了住宅热水供应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4.1.6每套住宅的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器具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笔记:本条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5.4的优化。新规沿用了旧规中对卫生间三件套布置的要求,也继承了对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的指标要求。旧版还要求“无前室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而新版仅要求“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在现实生活中,卫生间的门开向起居室是常见的设计做法,大量普通住宅的卫生间都没有前室。这次更新取消了无前室卫生间的门不应开向起居室的规定,增加了设计的灵活性,更好地发挥了起居室组织套内房间的能力。
4.1.7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其他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或餐厅的上层。笔记:本条是《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5.4.4的继承和完善。原则不变,表述更加言简意赅。卫生间有漏水的风险,还有厕具和管道的使用噪音,不适合布置在有安静、卫生需求的空间上方。
4.1.8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套型中,布置有起居室或卧室的楼层至少应设1间配有便器和洗面器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的卫生间;
2卫生间便器和洗浴器旁应设扶手或预留安装条件;
3当卫生间门向内开启时,应预留向外开启或推拉开启的空间条件。
笔记:对于卫生间的规定的补充细节。这里的“多层套型”,应该是指复式、跃层结构,或是小别墅这类多层空间属于同一户的套型,而不是指常规的多层住宅。条款第1款是保障有起居室或卧室的楼层至少有一个卫生间,主要使用空间不应该通过在户内上下楼才能使用卫生间,提升便利性。条款第2款可参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中3.1中对于无障碍厕位、浴具中扶手数据的规定。条款第3款看起来是为了避免轮椅使用者在内部不方便“拉开”卫生间的门而留有改造余地。另外,为了无障碍设计考虑,还应考虑门的800mm通行净宽。普通住宅必须考虑适老化设计开始成为法律强制性要求。新规中并没有明确提到卫生间需要达到无障碍卫生间设计的级别,也没有明确要求内部强制要设1.50m的轮椅回转直径,同时在2.2.3条明确要求应满足无障碍设计原则。由于新规是针对包括小户型在内的所有户型的要求,因此在所有布置了完整厕具的住宅卫生间内留有1.5m直径的一块通道空间对于某些户型来说可能是非常奢侈的。相较于《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中3.2.2对于无障碍厕位的尺寸要求是1.80m×1.50m,未升级的2012旧版《无障碍设计规范》3.9.2中1.80m×1.00m的小型无障碍厕位尺寸对于普通住宅则是相对容易做到的,但应注意这部旧规范与新规冲突的部分依照规定应以新规为准。本款规定中要求卫生间门预留向外开启的条件,暗示轮椅倒退也应该可以方便出卫生间。由于本次发行的新规中4.1.6中要求设三件套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而《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中3.2.2对于无障碍厕位的尺寸要求是1.80m×1.50m,已经有2.7m;了,看起来并没有考虑需要执行到这个级别的无障碍标准。新建住宅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原则,具体到住宅的卫生间需要满足什么指标才算是满足了无障碍设计的原则,相应的卫生间最小使用面积需要达到多少,住宅和公建卫生间的无障碍设计尺度是否完全通用,还是可以分两套标准,也许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
4.1.9卫生间防水和防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生间地面应设防水层和地漏,且应有坡向地漏的排水坡,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
2卫生间淋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2.00m,且不低于淋浴喷淋口高度,剩余墙面和顶棚应做防潮层或采取防潮措施;
3洗面器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1.20m;
4除本条第2、3款外的卫生间其他部位墙面,地面防水的泛水翻起高度不应小于0.25m。笔记:对卫生间防水和防潮的规定。条款第1款是对卫生间地漏和排水的规定。《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中4.3.5要求卫生间应设置地漏。《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中5.3.3要求卫生间应设防水层。条款采用了5.3.2中规定的较为不利的粗糙面层的最小排水坡度1%。条款第2款将卫生间淋浴区的防水层高度由旧规5.3.3中的1.8m提升至了新规的2.00m,并要求不低于淋浴喷淋口高度。并将5.3.4中对剩余墙面和顶棚“应作防潮层”的规定扩展为“或采取防潮措施”。这种说法比旧版更具开放性。条款第3款更加明确地规定了洗面器处的防水层高度,沿用了旧规5.3.3中普遍规定配水点处墙面防水层的高度1.20m。条款第4款对泛水的规定将旧规5.4.6中的上翻高出饰面层200mm提升为0.25m。本条整体对卫生间主要用水区域的防水和防潮要求有所提升或保持不降低,对于剩余墙面和顶棚的防潮要求增加了灵活性。
4.1.10卫生间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0.6。
笔记:本条采用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2014中4.2.2条对厕浴室地面工程防滑性能的要求Bd级(中高级干态)静摩擦系数(COF)的下限值0.6。同等防滑等级要求的空间还包括:室内游泳池、建筑出入口等。本条没有明确0.6的COF值规定是干态还是湿态防滑系数,保守来看按干态和湿态都不能小于0.6来理解。旧的防滑技术规程中表3.0.3中对于Bw级(中高级湿态)的静摩擦系数(COF)的下限值规定也是0.6。旧规范中5.1.3规定干态陶瓷地砖COF应≥0.5,如果连湿态COF也要高于0.6,那么是比旧规范有很大提高的,也许很多瓷砖在湿态下都达不到要求。卫生间地面的防滑主要就是应该防止地面有水的时候人会滑倒,因此明确规定湿态防滑系数是更有实际意义的。个人认为,对于卫生间来说,最好是对干态和湿态静摩擦系数(COF)都有明确规定。对于适老化设计来说,防止老年人摔倒是极其重要的。
COF:摩擦系数,Coefficient of friction。
4.1.11每套住宅应设放置洗衣机的位置,并应配置洗衣机的给水排水设施及其他使用条件。笔记:本条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5.4.6的改完善。从使用者及设计师的角度出发,结合讲了对建筑专业和给排水专业的要求,而不是像旧版规范分开描述。旧规范涉及相关条目还包括5.6.7和8.2.9。
4.1.12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户门的门槛高度和户门内外高差均不应大于0.015m。
笔记:本条采用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中2.5.3对于门槛及门内外地面高差设计的规定,要求把各种可能有防水降板交界处的高差控制在15mm以内,并要求设斜坡过渡(不应大于1:10),保障轮椅的通行,把考虑老龄化需求作为强制性标准。虽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6.6.2中也规定了门槛高度和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超过0.015m及应以斜坡过渡,但新规更完整地列举了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等一切可能由于结构需要产生高差的可能性,方便更加全面地控制落实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以适配老龄化需求。
4.1.13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笔记:本条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5.7.1的改善。旧版规范中“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属于推荐性表达,而新版规范中“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中明确为强制性下限要求。这为一部分大型家具的入户搬运提供了保障。
4.1.14新建住宅建筑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既有住宅建筑改造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卧室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厨房门和卫生间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70m,并应预留无障碍改造的条件。
笔记:比旧版《住宅设计规范》的区别是,从规定“洞口宽度”改为了规定“通行净宽”。旧规范5.8.7中规定户门“洞口宽度”最小1.00m,新规范规定户门“通行净宽”不小于0.90m。这避免了建筑主体设计与内装修互相推责的问题,从人的无障碍使用需求出发,要的是效果,而不是完成任务。旧规范要求卫生间"门洞宽度"至少0.70m,而新规要求卫生间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70m,洞口需要更加保守地预留常用平开门构造带来的门的厚度等对通行净宽的影响,考虑预留无障碍可以直接做到0.80m通行净宽,并需要结合4.1.8条中对卫生间的无障碍改造要求综合考虑其它细节设计。
4.1.15设有阳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栏杆的竖向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阳台栏杆应采取防止攀登的措施; 2阳台栏杆有放置物品或花盆的设施时,应采取防止物品或花盆坠落的措施; 3开敞式阳台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并采取防水措施; 4放置洗衣机的阳台地面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并设置防水层; 5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笔记:本条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5.6阳台部分的优化。条款第1款是对阳台栏杆的规定。旧版规范5.6.3中根据层数是否超过六层来规定阳台栏杆或栏板净高分别不应低于1.05m和1.10m,新版规范不论楼层高低统一规定阳台栏杆不应低于1.20m,提高了安全性,不再在1.05m和1.10m的区别上花费大量精力。新版的数字在国际上也是属于要求较高的标准。条款第2款考虑了阳台花盆坠落等安全隐患。条款第3款继承了旧规5.6.6中对阳台采取有组织排水及防水措施的要求。条款第4款继承了5.6.7中对放置洗衣机的阳台的排水和防水要求。条款第5款考虑了阳台的视线干扰细节,更加从用户体验出发。
4.1.16临空外窗的窗台距室内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配置防护措施,防护设施的高度应由室内地面或可踏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小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大于0.45m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60m;凸窗的防护设施应贴外窗设置。笔记:本条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5.8.1、5.8.2的优化和完整。用词更加言简意赅,且改善了分类的完整性,对于数据做出了一定的调整,使得防护设施的高度规定更加明确。本条新规取消了旧规范5.8.2条第2款中针对0.90m以下的窗台可开启扇洞口处距窗台面应有至少0.90m高的防护规定。新规对于大于0.45m的防护高度要求是不应小于0.60m,防护要求有所降低。这有助于保证更加清爽的窗口空间,同时需要注意用户踩踏飘窗窗台的风险。0.46m 的窗台高度大致等于成年人单脚可轻松踏上的高度,而新规中防护高度最低 0.60m,约略高于成年人的膝盖,因此防护效果有限。成年人使用时应了解踩踏窗台风险,也需要注意避免在窗户没锁的情况下让腰部高度已超过0.6m的儿童在无人看护时爬上飘窗窗台玩耍。新规明确了防护设施应贴外窗布置,但并没有要求是贴外窗的外侧还是内侧布置,理解为都可以。
4.1.17当住宅建筑凹口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1:3且净宽小于1.20m时,卧室和起居室的外窗不应设置在凹口内。笔记:这大概是为了避免“为了开窗而开窗”的设计。有的户型由于整体布置不科学,主要使用空间不具备开窗的条件,设计师强行在外轮廓挖出凹口,在缝隙中勉强开窗以达到要求。这类设计应通过优化布局来解决难以开窗的问题。设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正常使用,而不是为了达到开窗的指标。
4.2 公 共 空 间
4.2.1设有公共走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 2当设置封闭外廊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笔记:对公共走廊的规定。条款第1款继承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6.5.1中要求走廊通道净宽≥1.20m的要求,但将“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的表述升级为“净高不应低于2.20m”。条款第2款继承了旧规中封闭外廊需设开启扇的要求。此外,旧规还提到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新规没有再提这部分内容。
4.2.2公共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5m时,公共楼梯一边设有栏杆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公共楼梯两侧均为墙体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当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5m时,公共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2公共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且同一个楼梯梯段踏步的宽度、高度均应一致;每个梯段的首步和末步踏步均应设明显标志。 3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当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水平段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20m;楼梯栏杆竖向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 4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人员坠落和儿童攀登的措施。笔记:本条是对楼梯部分规范的优化。条款第1款规定了梯段净宽。把《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6.3中”不超过六层楼“的表述改为“当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5m时”。考虑了层高超过3m的户型在同样高度上可能并没有达到六层。在净宽数据上沿用了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5.5.30的规定。条款第2款沿用了多部旧规范中的踏步宽度和高度值,并沿用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中6.8.11中要求梯段内每个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的规定。增加了每个梯段首步和末步应设明显标志的规定。条款第3款规定了楼梯扶手的高度值。其中水平段扶手高度由旧规中的1.05m升级为1.20m,其余数值沿用了多部旧规范中的规定。因此,在楼梯斜向0.90m高扶手转为横向1.20m高扶手时,转折衔接部分设计给人的空间感受会和以前不同,可能有多种处理手法。条款第4款沿用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6.3.5的规定,并把保护范围从“儿童”拓展到了更广泛的“人员”。
4.2.3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水泵机房等产生噪声或振动的房间不应紧邻卧室布置。笔记:对卧室防设备噪音的要求。《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6.4.7规定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但允许“当受条件限制,不得不紧邻兼起居室的卧室布置时”的情况。新规范没有再允许这种情况。并将“电梯”更加明确为“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这样的具体空间。旧规范6.10.3推荐水泵机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并推荐无法满足要求时采取减震措施。新规明确要求不应紧邻卧室。
4.2.4新建住宅建筑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高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9m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 1 台电梯。 2最高入户层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33m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 2 台电梯。 3设有电梯的住宅单元,应至少有 1 台电梯满足下列尺寸要求: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 0.90m;采用宽轿厢时,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 1.60m,短边尺寸不应小于 1.50m,采用深轿厢时,轿厢宽度不应小于 1.10m,深度不应小于 2.10m。 4电梯紧急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m~1.10m。笔记:本条是对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6.4电梯部分的关键性修订。条款第1款将旧规范中必须设置电梯的条件由“七层及七层以上”“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改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9m”。这一改动极大地提升了新建住宅的舒适度,也体现了对新建住宅必须适应老龄化社会的要求。条款第2款是对旧规范6.4.2的升级,旧规范要求十二层及以上每栋楼必须设2台电梯(包括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而新规要求的是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 2 台电梯,这将帮助解决为了跨单元共用电梯而设计连廊所导致的遮挡视线和采光的问题。新规还考虑了设计地面高度超过33m但不满十二层的舒适型大层高住宅的情况,也需要满足同等配置。条款第3款明确了旧规范6.4.2中“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的尺寸。可参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中2.6.2对于“同时满足乘轮椅者使用和容纳担架的轿厢”尺寸规定。2.6.3中规定新建建筑电梯门开启后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1.60m×1.50m的轿厢,对角线长约有2.19m,足以容纳常规身高的担架。1.10m×2.10m的轿厢尺寸已经达到了小型医用电梯的尺寸要求。本条也是对老龄化友好的改进措施。条款第4款考虑了轮椅使用者在电梯内使用紧急呼叫按钮的高度需求。本次修订的导向是要求普通住宅的设计必须兼顾养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老年人对年轻人的依赖,并释放年轻的生产力。在普通住宅内养老也许比养老院对老人的身心健康更有利,让老年人生活在自己熟悉的有年轻人和孩子生活的空间,本身就是一种尊重和滋养。
4.2.5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不应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功能。加装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 320kg,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 0.80m。笔记:旧住宅加装电梯的原则,是不影响建筑的安全和使用。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中2.6.3的规定,0.80m是改造建筑无障碍电梯的轿厢开启的最小净宽要求。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这个课题如果深入去做,可以将老旧住宅的楼梯间和交通组织方式分类,总结制定一系列判断是否适合加装电梯的条件模型,并由此开发出一系列标准化的分类设计与施工步骤,用于指导大规模改造中精细化判断与模块化干预。
4.2.6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且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检修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笔记:电梯井的设置,应考虑到分专业有序管理,避免电磁干扰,安全防火,以及足够的结构承载力。
4.2.7公共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 1 个无障碍公共出入口。 2公共出入口的外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10m。当外门为双扇门时,至少应有 1 扇门的通行净宽不小于 0.80m。 3除平坡出入口外,公共出入口平台的净深度(从门扇开启时的最远点至平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1.50m。 4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坠物伤害的安全措施。公共出入口上方应设雨篷,雨篷的宽度不应小于门洞的宽度,雨篷的挑出长度应超过门扇开启时的最远点,且不应小于1.00m。 5当公共出入口台阶总高度超过 0.70m 且侧面临空时,台阶和平台的临空侧面应设防护设施,且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20m。
笔记:住宅入口的设计要求。条款第1款为入口的无障碍设计要求。《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6.6.1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要对入口进行无障碍设计,而新规升级为要求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 1 个无障碍公共出入口。也就是说,今后所有新建住宅的出入口将全面进行适老化设计。条款第2款明确规定了外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10m。根据本版新规4.1.13中要求的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以及楼梯梯段净宽1.10m的要求,外门通行净宽保证了不低于前两者。条款第3款沿用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中2.4.2的规定,将其中“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更加明确为“从门扇开启时的最远点至平台边缘的距离”的表述方式。条款第4款沿用并改进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6.5.2中对于入口防坠物伤害的规定,并规定了公共出入口上方应设雨棚及其设计指标。条款第5款升级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中5.2.1中规定的台阶临空防护的规定,将防护设施的净高提升为1.20m。
4.2.8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室外楼梯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应设防护栏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 2栏杆应有防止攀登和物品坠落的措施,栏杆竖向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
笔记:本条规定了住宅各种临空处防护栏杆的条件。条款第1款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6.1.3的栏杆净高由原来的1.05m和1.10m统一提升为1.20m。条款第2款沿用了竖向栏杆间距不应大于0.11m,并将“防止花盆坠落”推广为“防止物品坠落”的措施。
4.2.9公共出入口内外、公共走廊、公共楼梯、电梯厅等处的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 0.6。
笔记:公共区关键区域防滑的要求。《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2014中3.0.3中的中高级Bw(湿态)地面静摩擦系数(CFO)与中高级Bd(干态)地面静摩擦系数(CFO)的下限值均为0.6。COF:摩擦系数,Coefficient of friction。
4.2.10下列设备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内: 1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不包括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供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 2公共管道阀门(必须设在套内的燃气引入管阀门除外)、电气设备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套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室内供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笔记:本条规定了需设置在住宅建筑公共空间的给排水及其他建筑设备。条款第1款沿用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8.1.7条第1款的规定,并精简了表述。条款第2款在8.1.7中第2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必须设在套内的燃气引入管阀门除外)的表述,更全面地考虑了特殊情况。条款第3款将旧规第3款中的“采暖管沟”更新为“室内供暖管沟”的表述。
4.2.11住宅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严密封堵。
笔记:本条是引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6.2.9的规定。预防火灾时火势沿竖井跨楼层蔓延。
4.2.12当住宅建筑采用分体式空调时,室外机位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方便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操作的可上人专用平台板或预留空间,专用平台板与主体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结构设计,且设计工作年限与主体结构相同。 2室外机位置应保障通风通畅,不应设置在建筑天井等通风不良的位置,且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造成不利影响。当室外机位设置围护的格栅或墙体时,不应妨碍空调有效散热。 3室外机应采用坐式安装方式,且室外机底座应与专用平台板(架)连接牢固,并应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
笔记:本条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5.6.8的升级,更全面地考虑了安全问题。条款第1款明确规定了空调室外机专用平台板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并考虑了安装维修人员的操作需求。条款第2款考虑了室外机的通风和散热设计与周边环境的关系。条款第3款要求室外机必须采用坐式安装方法并要求底座稳固,避免了悬挂式安装的安全隐患或是嵌入式安装的不便。
4.2.13新建住宅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且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2应采取防水、密封和排水构造措施; 3不应破坏住宅建筑防水层及附属设施。笔记:本条可参考《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50364-2018、《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51368-2019。考虑辅助能源的可能性,并确保其安全以及不影响主体建筑的防水。
5 结 构
5.0.1住宅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笔记:根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中3.2.1条,二级结构破坏的后果严重:对人的生命、经济、社会或环境影响较大。住宅建筑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0.2住宅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笔记: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3.0.2条,抗震设防类别分为四类,分别是: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当设防类。住宅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5.0.3住宅建筑结构应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设计,并应符合住宅建造过程的安全性要求以及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可靠性要求。笔记:参照《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及结构专业相关规范。
5.0.4新建住宅建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实心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00mm。笔记:这个数据比2024年修订过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T50010-2010中的要求更高。强制要求新建住宅建筑的钢筋混凝土实心楼板厚度不小于100mm,对于结构安全、管线预埋、上下层之间的隔声、耐火极限以及与装配式建筑模块的衔接都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5.0.5临近住宅建筑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笔记:参照《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中的强条3.1.3。在保障特定项目的安全之前,首先要保障该项目所在环境承载基础的安全。
5.0.6在住宅建筑设计工作年限内,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稳定性和耐久性要求;地基基础变形不应影响住宅建筑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笔记: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及结构专业相关规范。
6 室 内 环 境
6.1 声 环 境
6.1.1住宅建筑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空调室外机或新风机组传播至卧室、起居室内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不应大于表 6.1.1 规定的限值。
表 6.1.1 卧室、起居室内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限值
笔记:本条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7.3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2010中4.3的细化。旧版规范用等效连续A声级来控制卧室和起居室的噪声限值,对于受限布置的紧邻电梯布置的情况仅要求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震措施,但缺乏具体指标。新规用低频等效声级明确规定了电梯、水泵、变压器及空调室外机、新风机组等建筑设备的噪声控制标准,明确到数字,方便判断并落实管理。
6.1.2住宅卧室、起居室与相邻房间之间墙、楼板的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 (DnT,w+ C) 不应小于50dB;其他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 C) 不应小于48dB。 2卧室、起居室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65dB。笔记:条款第1款采用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2010中4.2.4中“高要求住宅之间的空气隔声标准”(DnT,w+ C) 实地测量值≥50dB作为要求所有住宅的强制性标准,而旧版隔声规范中4.2.2中对卧室、起居室与邻户房间的(DnT,w+ C) 的实地测量值仅要求≥45dB,要求提高了5dB。旧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7.3.2中对于分户墙及楼板的要求是实验室值(Rw+ C)>45dB。实验室值容易高估建筑构件的隔声性能,因此新版规范用实地测量值来规定且提升(DnT,w+ C) 值到50dB是一次品质的提升。另外,还规定了其它分户墙及分户楼板的(DnT,w+ C) 值≥48dB,也是更加清晰和明确。旧版规范分户墙用实验室值,分户楼板用实地测量值,新版规范则一律用实地测量值,分类可以完全穷尽且互不交叠。而且新版要求的实地测量值比实验室值的理想环境更加严格,如果能有效落实将会很好地改善建筑声环境。条款第2款是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2010中4.2.7的升级,将卧室、起居室的撞击声压级允许的最大值由75dB改为更加严格的65dB,且没有再允许“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小于或等于85dB”的情况。DnT,w,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 Weighted Standardized Level Difference,现场实际测得实际房间之间建筑构件的隔声效果。D是difference,是不同房间的音量差,这个值越大,现场测量出两个房间之间的隔声效果越好。C,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Pink noise spectrum correction values,对于接近生活噪声所在频谱的修正值。(DnT,w+ C) ,直译过来就是“现场测得房间之间的建筑构件隔绝生活噪声的能力”。
6.1.3住宅外墙、外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外墙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 Ctr)不应小于 45dB。 2临街住宅建筑朝交通干线侧卧室外门窗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 Ctr)不应小于35dB;其他外门窗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 Ctr)不应小于30dB。笔记:条款第1款继承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2050118-2010中4.2.6中对外墙隔声性能的要求,(Rw+ Ctr)≥45dB。条款第2款相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中4.2.5提升了对临街外窗的隔声性能要求。新规将临街住宅的卧室朝向交通干线的外门窗的(Rw+ Ctr)值由原来的≥30dB升级为≥35dB。将其它外门窗的(Rw+ Ctr)值由原来的≥25dB升级为≥30dB。起居室的外门窗从与卧室同等要求变为与其它房间同等要求,仍是≥30dB。Rw,计权隔声量 Weighted Sound Reduction Index,评估墙体、楼板、门窗等构件材料实验室隔声性能。R指的是reduction,是构件造成的声音衰减,这个值越大,构件的隔声性能越好。
Ctr,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由于低频的交通噪声更不容易被建筑构件隔绝,所以同一建筑构件对居住环境户内噪声与户外交通噪声的隔绝能力是不一样的。加上这个修正值,同时考虑隔绝来自户内生活噪声与户外交通噪声造成的不利影响,更加贴近于住户实际面对场景的综合需求。
(Rw+ Ctr),直译过来就是“建筑构件隔绝包括交通噪声在内的环境噪声的能力”。
6.1.4与卧室相邻的卫生间内,排水立管不应贴邻与卧室共用的墙体,且应采取隔声包覆处理措施。上层卫生间排水时,在卧室内测得的排水噪声等效声级不应大于33dB。笔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2010中4.3.5中要求卫生间内的管道不宜设在卧室的隔墙上,新规升级为不应,也就是强制性的。旧规要求主卧室内卫生间的排水管道宜做隔声包覆处理,新规也改为了强制性的“应采取隔声包覆处理措施”。旧规对于固定在墙上有噪声的管道等要求应采取减震、隔声措施,新规将噪声等效声级要求明确到了具体数值33dB,方便落实管理。但旧版规范还提到了厨房管道也不宜设于与卧室或起居室的隔墙上,新规中没有提及,因此理解为推荐性,而非强制性。
6.2 光 环 境
6.2.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能满足日照标准。笔记:本条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7.1.1的继承。新版规范没有像旧版规范那样要求“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而是要求“每套住宅至少要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满足日照标准”。也许是考虑到了不同地区的日照要求不同,以及现在的第三方日照软件越来越专业,随着精细化设计的深入,日照标准的算法可能也将不再局限于冬季日照,所以只是提出原则。另外,住宅内的主要居住空间就是卧室或起居室,新规的表达更加明确具体。
6.2.2每套住宅卧室、起居室、厨房均应有直接采光。笔记:本条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7.1.3的继承。
6.2.3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的照度和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表 6.2.3 规定的标准值。
表 6.2.3 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照度和一般显色指数标准值
笔记:本条继承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0034-2024中5.2.1和5.2.2的数值。室内人行空间比室外车行空间需要的照度高,同类场景下的动态空间比静态空间需要的照度高。
6.3 热 环 境
6.3.1供暖住宅建筑的屋面、外墙、地面、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楼面等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表面结露。笔记:本条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7.4.2的改良。本版新规关注到了地面和楼面的结露可能性。表面结露验算可参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
6.3.2夏季自然通风情况下,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和寒冷 B 区住宅建筑的外墙、屋面的内表面温度不应高于室外空气温度的最高值。笔记:建筑外围护结构的防热设计要求。相较于《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中的4.3.2条的防热设计要求有所提升。
6.3.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卧室、起居室、厨房应能自然通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 5%;当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和阳台地面面积总和的 5%。 2厨房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0%,且不应小于 0.60m;;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面面积总和的 10%,且不应小于 0.60m;。笔记:本条是对自然通风部分的规定,改良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的7.2.4条。旧规范中“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的说法不再使用。本条新规要求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都需要保障在地面面积的5%以上。条款第1款取消了对“明卫生间”开口面积的规定,其它数据沿用了旧规范中7.2.4中第1款。条款第2款继承了旧规范中第2款的规定。
7.1 给 水 排 水
7.1.1住宅应设给水排水系统。笔记:给排水基本设置要求。
7.1.2住宅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 0.1MPa。笔记:对给水压力最小值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7.1.3住宅建筑用水应分类、分户计量,水表设置位置应便于管理、安装、使用和检修。笔记:对水表的规定,可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中3.5.16~3.5.19。7.1.4住宅应设生活热水系统或预留安装户式热水器的位置和管道。笔记:改善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8.2.4的规定。把旧规范中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表述改为“户式热水器”。并把旧规范中的“条件”明确为“位置和管道”。
7.1.5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笔记:继承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8.2.6的规定。厨房是处理食物的空间,共用排水立管可能发生污染。
7.1.6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卧室。笔记:继承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8.2.6的规定。避免排水管漏水、噪声或结露干扰卧室使用。7.1.7设置淋浴器或洗衣机的部位应设地漏或排水设施,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 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及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笔记:本条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8.2.10的完善。保证了各种排水器具存水弯的水封深度。
7.1.8生活污、废水不应排入雨水排水系统。笔记:雨水排水系统可能直接经户外散水排到自然环境。生活污、废水等有污染的水需要排入专门的市政污水系统主干管,最后经污水处理厂处理。
7.1.9住宅室内地面标高低于排水管接入的室外排水检查井井盖标高时,其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应采用压力排水系统,并应采取防止倒灌的措施。笔记:对特殊标高排水的防倒灌考虑。可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中4.1.2条。
7.2 供暖、通风与空调
7.2.1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设施。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笔记:本条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8.3.1的完善。旧版规范对夏热冬冷区的规定是根据当地情况及用户等多方面具体因素确定。新规范把这种根据多方面具体因素确定进一步明确为“预留安装位置”,这为用户灵活选择是否安装提供了基础。
7.2.2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卧室、起居室和卫生间冬季室内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 18℃,厨房冬季室内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 15℃。笔记:本条继承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的8.3.6中套内房间的温度数值,没有再要求楼梯间和走廊的温度。
7.2.3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并应采取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笔记:本条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8.3.3的改良。取消了对热水温度的描述。
7.2.4住宅建筑设有供暖系统时,应具有室内温度调节功能。笔记:本条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8.3.8的改良。对供暖系统室内调温的细节要求。
7.2.5供暖系统不应有冻结危险,并应采取热膨胀补偿措施。笔记:供暖系统需要在四季交替温度变化的过程中保持稳定工作。供暖系统需要足够的保温防冻措施,以避免其内部的水冻结,体积膨胀而引起更大的形变。由于供暖系统的水管在不同的季节可能因为温差而产生热胀冷缩,在某些固定的位置就可能产生过度的拉应力或压应力,导致采暖水管破裂。冬天水管因为冷缩效果变短,水管如果承受不住拉应力可能在薄弱环节或接口位置破裂,水流出也可能导致水管冻结。采取热膨胀补偿措施相当于给水管设了变形缝,提高对各种变形的容错度,避免水管在热胀冷缩的过程中出现裂缝。
7.2.6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笔记:本条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8.5.3的升级。去掉了旧版规范“或预留机械通风条件”的表述,也就是说,单是预留机械通风条件不再满足规范要求。相应的,只要有合适的机械通风,卫生间就可以设计为无外窗。
7.2.7厨房设置排烟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笔记:预防火灾沿排烟道跨楼层蔓延导致的安全问题,预防排烟不畅导致油烟异味等回流室内的使用体验问题,防止冷凝水、油滴等异物通过排烟道蔓延进入户内。
7.2.8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应设冷凝水排放立管及其与主要房间的接口。冷凝水管不应出现倒坡。
笔记:本条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8.6.2的完善。设冷凝水排放立管及主要房间的接口,方便统一排水和快速直接安装主要房间的空调,即插即用。冷凝水管需要靠重力自流,所以不能出现倒坡。
7.3 燃 气
7.3.1住宅建筑燃气管道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供气能力应满足所设燃具在正常工况下同时工作的要求; 2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安全要求,并应根据住宅结构合理布置; 3燃气管道及设施不应设置在卧室,以及电梯井、通风道、排气道、暖气沟的竖井或沟槽内。笔记:本条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8.4的优化。条款第3款对于燃气管道不能与其它各类井道共用竖井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但新规在规定燃气管道及设施不应设置的房间时仅提到了“卧室”,旧版规范还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考虑到封闭空间发生泄漏的安全隐患。根据2020年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10.2.4的规定:“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根据旧规范保险起见,认为未提及的住宅卫生间也不适合设置燃气管道。
7.3.2住宅建筑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时,应按每套住宅分别计量。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使用、检修和保养,并应满足安全要求。笔记:燃气供应的统一管理。关于燃气表的设置,参照2020年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的10.3.1、10.3.2。
7.3.3设置燃具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且不应与卧室、兼起居室的卧室等直接连通; 2房间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应满足燃气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安装燃气热水器或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墙面或地面应能承受其荷载。笔记:设置燃气房间的规定。细节参照2020年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10.4。
7.3.4使用燃气的住宅应设燃具的排烟及排气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将燃气燃烧产生的烟气全部排至室外; 2排烟及排气装置应有防倒烟措施,多台燃具的共用烟道应有防串烟措施; 3排烟及排气管不应穿过卧室; 4排烟口应设在烟气容易扩散的室外开放空间,且烟气不应回流至住宅建筑内或窜入相邻建筑物内; 5不应有因破损、连接不紧密等导致的漏烟现象; 6燃气灶不应与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共用排烟及排气装置。笔记:对于住宅中使用燃气设备时排烟装置的安全细节规定。关于条款第6款,油脂在管道通风不良的情况下不完全燃烧可能会生成碳,碳遇高温水蒸气可能会起火。碳与高温水蒸气发生水煤气反应,生成氢气和一氧化碳可能引起爆炸。因此煤气灶与燃气热水器等不应共用排烟装置。
7.4 电 气
7.4.1住宅建筑应设供配电系统,并应按用电负荷等级供电。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表 7.4.1 的规定。
表 7.4.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等级
笔记:参照《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中3.1.1中的表格。用电负荷的分级。
7.4.2每套住宅应设电能表。电能表的设置位置应便于管理、安装、使用和检修。笔记:对住宅套内电能计量的统一管理。参考《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中3.3.6中对于电能表设置的具体细节。
7.4.3每套住宅应设家居配电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家居配电箱应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且具有隔离功能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电源配电回路应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电源插座回路均应加设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2保护电器单排布置的家居配电箱底边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保护电器双排布置的家居配电箱底边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家居配电箱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维护。 3家居配电箱的进出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电源进线的横截面积不应小于 10mm;。笔记:本条对住宅家居配电箱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条款第1款沿用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8.7.3对于电源开关的规定,并增加了“电源插座回路均应加设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规定。户内配电箱需要有完整控制火线、零线的总闸,确保出故障时户内能彻底断电全面隔离。空气开关短路时要能自动跳闸。电源插座比旧版规范要求有所提升,旧版只是要求安全型插座,而新版的要求是插座回路均应加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RCD)。在插座使用的电器电流过大时避免人触电,同时把跳闸的范围限制在出故障的回路内,不影响其它并联线路正常工作。虽然《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中8.4.3中也提到“连接手持式或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但新规要求的范围扩展到了所有电源插座回路。因此新规在电源插座防触电方面比旧版规范整体要求有提升。条款第2款对《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中8.4.1对于配电箱底距地高度不应小于1.6m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要求单排布置不应低于1.80m,双排布置不应低于1.60m。这是为了保护电器单排布置的配电箱高度避免儿童身高触及,双排布置的则应兼顾成人身高仍可以方便控制到上排开关高度。条款第3款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8.7.2中第2款的升级。旧版中电源线由应选取“铜芯绝缘线”升级为新版的“铜材质导体”,是考虑了别墅或大户型可能选用包括电缆、母排等在内的更大载流能力导体。电源进线的横截面积要求仍是不小于10mm;。
7.4.4住宅照明回路、空调电源插座回路、电热水器等 2kW 及以上的用电设备回路、厨房内的电源插座回路、其他功能用房的电源插座回路应分别设置。笔记:本条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8.7.2中第3款的升级,旨在提升整个用电系统的稳定性。将必须分设回路的电器明确在2kW以上,避免单个回路负载过大,出故障时方便独立断电检修。电器出故障时避免牵连照明系统。其中,“2kW以上”的判定标准是为设计阶段提供的电气负荷预估值。由于实际用户入住前尚未确定具体电器类型和功率,因此建筑、机电等相关专业应根据具体户型功能布局与使用场景进行合理预测与前期预留,细化布线方案,确保未来设备接入的安全性与灵活性。另外,旧规范中还推荐“卫生间插座宜设独立回路”,新规范中没有提及。
7.4.5住宅的电源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卫生间设置的电源插座尚应加设防止水溅的措施。每套住宅电源插座的设置要求和数量应符合表 7.4.5 的规定,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排风机、电 / 燃气热水器、空调器处,尚应加设 1 个专用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表 7.4.5 每套住宅电源插座的设置要求及数量
笔记:本条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8.7.6的升级。旧规范中规定厨房除了几个专用插座外至少还需要布置2组(单向两孔、单向三孔)插座,新规增加为3组。
7.4.6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25 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其他可能发生地闪地区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笔记:参照《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2055024-2022中的7.1.1条。防雷等级。
7.4.7进出住宅建筑的金属管道应与住宅建筑接地装置做等电位联结。装有固定浴盆或淋浴器的卫生间应设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防护。笔记:参照《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中7.3.1与《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8.7.2。确保进出住宅建筑的金属总管有效接地。户内卫生间的金属给排水管、浴盆的金属主体、热水器的金属给水管、热水管再次保障接地。我们通常看到的给水管是金属管,排水管可能是塑料管,这是因为给水送过来的不仅是水,还有与大地等电位连接的防触电安全保障。
7.5 智 能 化
7.5.1住宅建筑应设通信系统。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缆到户方式。笔记:参照《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中5.1.1的规定。FTTH(Fiber To The Home)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为住户基本的通信、电视、网络需求提供硬件基础。
7.5.2公共移动通信信号应能覆盖至住宅建筑的公共空间和电梯轿厢内。笔记:本条是对《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中5.1.3的继承和改进。原规范要求信号能覆盖“地下公共空间”,新规的要求扩展为“公共空间”,不论地上或地下,要求信号覆盖的范围更全面。对于电梯轿厢的信号覆盖要求继承自旧规范,仍然要求电梯轿厢内需要有可靠的通信信号。
7.5.3住宅建筑应设有线电视系统。有线电视设施应采用光缆或同轴电缆以独立专线方式建设。笔记:光缆的优势是稳定高带宽,适用于光纤电视信号。同轴电缆的优势是同轴套层可以有效屏蔽电磁干扰,适合传统电视信号。独立专线是保障二者免受其它电线或设备的电磁干扰,确保信号稳定和高质量传输。
7.5.4新建住宅项目的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和室外地下智能化系统管道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笔记:参照《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中的强条1.0.7。只要建设住宅,就要同步保障住户入住后有条件使用基础通信系统。
7.5.5每套住宅应设家居配线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家居配线箱的进线管不应少于 2 根,有源家居配线箱应设供电电源; 2起居室或兼起居室的卧室应设通信系统信息端口和有线电视系统信息端口; 3家居配线箱的出线管应敷设到通信系统信息端口和有线电视系统信息端口。笔记:本条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8.7.7家居配线箱部分的升级。旧规范中推荐每套住宅“宜设置家居配线箱”,新版规范把住宅设置家居配线箱改为强制性标准,明确住宅弱电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条款第1款中的要求的家居配线箱进线管不应少于 2 根,是为了家居配线箱至少能保障电视与通信网络线路分管。有源家居指的是不同于传统家居的有电源的家居,是智能家居的简易版。“有源家居配线箱应设供电电源”的意思是,有源家居要设独立的配线箱,提前配置可独立于其它强电系统单独控制通断电的回路。条款第2款要求有起居室功能的空间布置通信系统信息端口和有线电视系统信息端口,满足客厅布置电视机的需求。条款第3款要求连通配线箱与各具体房间通信系统信息端口和有线电视系统信息端口插座的出线管预先敷设,避免到后期明线布置,影响室内环境的整体美观。
7.5.6住宅建筑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具备紧急情况下就地从内部手动解除的功能。笔记:本条是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8.7.9的改进。新规范要求紧急疏散通道的门禁必须能就地从内部手动解除,而不是像旧规范那样要求“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能从内部手动解锁在新规中是强制性的。考虑到发生火灾意外情况时,万一消防控制室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成功操作“集中解锁”的动作,住户还有机会自己就地从内部手动解除门禁逃生。
参考书目:
[1]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S]
[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S]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S]
[4]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S]
[5]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S]
[6]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S]
[7]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 83-2016[S]
[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2024[S]
[9]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55019-2021[S]
[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S].
[1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S]
[12]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S]
[13]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2014[S]
[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S].2018
[15]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S]
[16]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2018[S]
[17]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2019[S]
[1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S]
[1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T 50010-2010[S].2024
[2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S]
[2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S]
[22]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S]
[2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2016[S]
[2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2006[S].2020
[25]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S]
[26]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S]
[27]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GB50846-2012[S].
注 1:本文引用国家规范部分为黑色字体,是非原创内容,引用属内容需要。